费用说明
购物点
名称 |
服务标准 |
停留时间 |
参考价格 |
澳门手信土特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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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分钟 |
¥ 0.00 |
费用包含
1、交通: 往返机票(含税),当地空调旅游车,往返机场接送
2、门票: 所列景点首道门票
3、用餐: 5早9正餐(香港正餐60元/人顿、澳门正餐50元/人顿,国内段30-40元/人顿)
4、住宿: 全程网评四钻酒店住宿
5、导服: 全程导游服务,当地导游讲解
6、保险: 旅行社责任险、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20万元/人,按保险公司相关条例执行。
费用不包含
1、自由活动期间车、餐、导游服务、及个人消费;
2、单房差:
3、服务项目未提到的其他一切费用,例如特种门票(缆车、小交通等);
4、客人因违约、自身过错、自由活动期间内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;
5、因公共交通经营者(包括但不限于航空、铁路、航运客轮、城市公交地铁、罢工、游行等经营者)延误或取消等意外事件或天气、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增加的额外费用。
其他说明
温馨提示
现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,双方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旅行社按照旅游者要求,就本次旅游的购物场所与自费旅游项目达成一致,自愿达成本旅游补充约定。
一、购物说明:
1.为满足旅游者多样化需求,依据旅游者自身需要和个人意志,自愿、自主决定,安排有当地特色的购物场所,旅行社全程绝不强制购物。同时除本补充约定中的购物场所外,无其他购物店安排。
2.旅游者在本补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,请旅游者自行认真选购,确保购物安全;非商品质量问题,旅行社不协助退换;如果因商品质量问题,旅行社协助退换,需在行程结束后七日内提出,申请退换时需提供购物发票、所退商品需包装齐全,且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(商品邮寄费用需旅游者自理)。
3.旅游者自行前往非本补充约定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,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4.为确保购物安排不影响旅游合同约定的原有行程,一旦遭遇不可抗力因素(天气、疫情、政府行为等),或其他旅行社已尽合理安排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(公共交通延误或取消、交通堵塞、重大礼宾活动等),旅行社有权优先安排原有行程项目,如部分购物店因此无法安排的,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,旅游者应当予以谅解。
5.本次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一方,如果是由旅游者代表签署的,根据《江苏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》协议条款第六条的约定,该代表作为甲方有义务将本协议的信息及时、完整、准确地传达给其所代表的每一位旅游者。
二、自费说明:
1.自费旅游项目参加与否,由旅游者根据其个人意志,自愿、自主选择,旅行社绝不强制要求参加自费旅游项目。如旅游者不选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,则根据行程单的内容进行相应活动。
2.自费旅游项目价格已含自费旅游项目的门票(如有)、司导服务费、交通费等。儿童、老人等特殊人群与成人同价。
3.达到自费旅游项目要求的最低成行人数,且在时间、天气等因素允许的前提下,旅行社会予以组织。如未能达到自费旅游项目要求的最低成团人数时,旅行社无法组织的,所收款项会全额退还给旅游者。自费旅游项目须在保证正常游览行程的基础上进行安排,如条件不允许,则将不予安排。
4.如因报名参加人数不够最低成行人数而报名客人极力想参加时,旅行社及导游无法根据原自费旅游项目的价格安排,旅行社导游可以与报名客人重新沟通协商确定新的价格,并另行书面确认。
5.自费旅游项目一旦选择并付费后,如旅游者要求取消,导游将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旅游者。
6.旅游者自行前往非旅行社组织的或非本补充约定中的自费旅游项目,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三、旅行社已就购物场所和自费旅游项目的特色、相关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旅游者进行了全面的告知、提醒。旅游者自愿前往购物场所和自愿参加自费旅游项目,旅行社绝无强迫。旅游者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购物事宜和参加自费旅游项目,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、注意保留购物单据、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。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,对旅行社予以理解。旅游者同意《旅游补充约定》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
四、本补充约定不是任何一方提出并制定的格式条款,而是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一致的结果,同时得到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。
保险信息
1、本公司已经为参团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,由于篇幅所限,详细执行条款未附在此,若游客需要,可向我公司索取。
2、该保险理赔不可用多买份额增加理赔,建议游客若有其他需要,可自行购买其他旅游意外保险。
3、保险赔付比例:被保险人年龄为0岁(含)-75岁(含)的,保额100%;76岁(含)-85岁(含),保额为50%;86岁以上(含),保额为30%。”
4、如有需走保险的案例,必须在发生意外当天报备我公司,我司协助您及时跟保险公司报案,返程后再报案无效。报销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报销费用为准。